保险责任
在本合同有效期内,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:
自本合同生效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90 天内,若被保险人身故,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。这90 天的时间称为
等待期;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,无等待期。
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,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:
身故保险金
若被保险人身故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。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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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保险金 | 若身故,合同效力终止,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。 |
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、故意犯罪、两年内自杀、吸食毒品、酒驾、无证驾驶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予赔偿保险金。
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“责任免除”部分:
保什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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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多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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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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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保额 (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,返还已交保费) |